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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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民主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
其中,三审稿在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以及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规范方面的修改引起关注。市场人士认为,这将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完善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法律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双控人”(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不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要达成公司立法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并重目标,就要在以上两者之间形成精妙的制度平衡。
加强对“影子董事”法律规制
此次三审稿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明确提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实践中会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通过委派董事实际控制公司事务,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却规避作为董事直接负责。”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运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修改明确了这类人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加强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委派董事这类“关键少数”的责任意识,从而增强公司治理透明度,有助于规范滥用控制权却逃脱监管的不当行为。
“这是专门针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充当‘影子董事’的法律规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使得隐藏在背后操纵公司经营的“人”也需承担一样的责任。
汤欣表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原本上属于公司法中对于董事、高管的要求,实践中有些“双控人”虽然在名义上不担任董事和高管,但事实上执行公司事务,比较法上通常认为其性质属于“事实上董事”,应当适用相关的义务性规定。三审稿引入此项制度,是为公司法中的“双控人”不当行为控制制度进一步密织法网,“事实上董事”如果违反上述忠实或勤勉义务,应当对于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在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方面,三审稿作出四方面修改,一是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是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三是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四是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汤欣表示,这是借鉴英国公司法中的“不公平压制”机制等,规定其他股东的此种权利,有助于为中小股东对抗类似压制行为配备更为丰富的“工具箱”,让这些股东在不寻求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带来更多周边连锁反应的背景下,可能以公平的价格和方式退出公司,从而发展了现行法上已有的中小股东“公平价格回购请求权”机制,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并平衡各方利益的良性结果。
陈运森表示,此次修订将有效提升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为解决我国现行制度下中小股东参与治理时的“人微言轻”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有助于平衡公司治理中的权力结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构建。
扩宽可转债发行范围
陈运森表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约束管理人员行为,减少市场操纵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更好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三审稿明确细化了债券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填补公司债权法律责任方面的空白,优化了资本市场的信用体系,有助于增强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的韧性与活力。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答记者问时表示,三审稿还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适应公司债券无纸化实践发展需要,将公司应当备置的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关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整体来看,郑彧表示,此次三审稿的亮点还是围绕公司治理结构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进行优化和调整。希望通过对于公司法实践的反思、公司法理论的讨论,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法律制度,这也是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前提条件。
陈运森表示,这些修订将有利于积极化解证券民事纠纷,为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权益保护提供了屏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石。更为重要的是,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可以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有利于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